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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則裁判文書,牽出一樁銀行高層勾結股東挪用巨額資金的違法行徑。
經查,2020年8月,原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李玉林伙同該行行長李曉東,勾結段某濤(該行股東)、周某龍,以化解該行不良資產為由,虛構資管計劃挪用該行資金26億元,供段某濤揮霍使用。
隨后,周某龍又與項某商定將其中18億元非法匯兌成外幣轉至段某濤控制的香港公司賬戶內。其中,參與轉移行為的陳某犯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
挪用26億元銀行資金
葫蘆島銀行原名葫蘆島市商業銀行,成立于2001年9月,其前身為城市信用社中心社。2009年12月,經原銀監會批準更名為葫蘆島銀行。
2016年12月,葫蘆島銀行向2名法人股東定向增資,同時引入大連中盈控股集團為該行第一大股東。段某濤系大連中盈控股集團實控人,并在入股后取得董事席位。
2017年,大連中盈控股集團兩次更名,分別為遼寧中盈控股集團、中盈控股集團,實控人保持不變,仍為段某濤。
據葫蘆島銀行年報,截至2020年末,中盈控股集團為該行第一大股東,持股達18.4%。同時,年報披露,時任該行股權董事段某濤年僅31歲。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原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李玉林伙同行長李曉東,勾結段某濤和周某龍,以化解該行不良資產為由,虛構標準化投資資管計劃,挪用該行資金共計26億元,供段某濤揮霍使用。
其中,李玉林、李曉東、段某濤、周某龍均另案處理。判決書顯示,段某濤的身份為葫蘆島銀行股東,周某龍未單獨標注身份信息。
2020年9月,周某龍與項某(另案處理)等人,商定將其中18億余元非法匯兌成外幣轉至段某濤控制的香港公司賬戶內。
2020年9月至10月,項某同陳某等人,由項某組織與指揮,有人負責清點、核對資金,有人負責匯款,在虛擬幣交易微信群內,以高于市場價收購虛擬幣。之后,獲得的虛擬幣通過境外虛擬幣收購商,將所購虛擬幣在境外拋售兌換成美元等匯款至段某濤香港公司銀行賬戶。
其中,陳某名下兩張銀行卡涉及轉移上述資金2.5億余元。2022年8月,警方將陳某抓獲歸案。審理中,陳某退出違法所得10萬元。
法院認為,陳某與人合伙,明知他人資金系來源于銀行的犯罪所得,仍幫助其轉化成虛擬貨幣轉移至境外,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但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200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銀行高層參與其中
前述案件中,原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李玉林伙、行長李曉東在段某濤挪用銀行巨額資金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
據了解,李玉林系70后,先后在中國銀行、青島如意商業保理、大連銀行工作,2020年初出任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后獲選為董事長。李曉東早年在建行工作,后出任葫蘆島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20年8月2日,葫蘆島銀行公告稱,該行原行長王學伶因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審查調查。經葫蘆島市委批準,該行黨委書記李玉林主持葫蘆島銀行全面工作,副行長李曉東代理行長職責。
2021年7月,葫蘆島市委組織部發布公告稱,時任葫蘆島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董事李曉東擬任葫蘆島銀行黨委副書記。同時,組織部門還提名了兩位副行長人選,并提名監事長人選。
此后,按照遼寧城商行改革化險工作總體部署,葫蘆島銀行推進相關工作,按照改革有關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該行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報均未披露,相關人事變化也未能呈現。
不過據公開信息,2022年底,葫蘆島銀行黨委書記已由龔克擔任,后者原系葫蘆島市財政局副局長。葫蘆島銀行行長人選則在2022年初變更為李錚,2023年四季度又變更為倪宏宇,后者曾任中行盤錦分行行長。
除人事變動外,2021年7月,葫蘆島銀行還被下調長期信用評級。評級機構聯合資信在報告中提及,該行存在負債穩定性不佳、信貸業務集中度水平偏高、信貸資產質量顯著下行、貸款撥備水平不足、已呈現虧損狀態、資本亟待補充、投資資產部分違約且未計提撥備等不利因素影響。
2022年4月,遼寧省發行135億元中小銀行發展專項債券。其中30億元通過遼寧金控注入葫蘆島銀行,用于補充該行資本金。項目實施方案透露,2021年—2023年為該行的三年改革化險期。
2023年2月,遼寧又調整注資方式,改為遼寧省財政廳將專項債資金轉貸給當地財政局,再委托遼寧金控入股葫蘆島銀行。數據顯示,目前該行資產規模超過900億元。
責編:陳玉堯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來源:券商中國)